河北设备安装之乡(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牵着乌龟去散步 之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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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
  2. 中国四大石雕之乡在哪里
  3. 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一、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

1、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级 *** 制定。

3、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7、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9、(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 *** 教育培训;

10、(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11、(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12、(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13、(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 *** 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

14、(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6、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

17、(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18、(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 *** 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19、(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20、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 *** 、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22、第二十七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 *** 爆竹、民用 *** 、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23、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省级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26、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 *** 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27、(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 *** *** 并进行经常 *** 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28、(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29、(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3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1、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 *** 、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 *** 、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 *** 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 *** 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33、第三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 *** 爆竹、民用 *** 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35、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6、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 *** , *** 部门及其负责 *** 的人员对 *** 结果负责。

37、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8、项目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安全设施合并进行评价、 *** 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39、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0、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1、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42、(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

43、(二)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

44、(三)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间作业;

45、(五)进行 *** 、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 *** 、大型检修等作业。

46、第三十六条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47、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并按批次将名称、种类、数量变化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 *** 作规程。

48、第三十七条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 *** *** ,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 *** 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落实下列措施:

49、(一)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50、(二)控 *** 业场所 *** 危险物质的储存数量;

51、(三)定期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52、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域设置泄露收集处理装置和事故排水 *** ,在 *** 作岗位设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 *** 以及相关急救 *** 品。

53、第三十八条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 *** 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54、(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55、(二)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

56、(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 *** 、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 *** *** ,并确保完好、有效;

57、(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 预案,配备应急 *** 人员,组织应急 *** 演练;

58、(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59、(六)同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60、在上述场所举行大型 *** 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61、第三十九条地下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62、(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 *** 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63、(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 、(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65、(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66、(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

67、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民用燃气、实(试)验 *** 品、实(试)验室、制氧站、宿舍、病房、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施工、交通工具,以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 *** 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68、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69、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自办工厂、公司、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租或者发包场地、临街门店、食堂、超市、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70、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 *** 干道、消防通道、地下 *** 、窨井、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72、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73、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74、(一)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5、(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76、(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7、(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78、(五)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9、(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8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1、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82、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8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84、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85、(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 和 *** 作规程,服从管理;

86、(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

87、(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88、(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90、(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91、第四十六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处理。

93、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4、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 *** 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 *** 或者其常务 *** 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95、县级以上人民 *** 常务 *** 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 *** 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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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第四十八条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97、乡(镇) *** 、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98、村(居)民 *** 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 *** 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各级 *** 及其部门开展工作。

99、第四十九条各级 ***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 *** ,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 *** 有关部门和下级 *** 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增加其在 *** 综合考核和有关部门考核中的权重。

100、各级 *** 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01、县级以上 ***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 *** 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02、第五十条各级 *** 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3、县级以上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104、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 *** 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 ,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 *** 核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过网站和其他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05、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 *** 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 *** 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106、县级以上 *** 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 *** 车辆满足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用车难以保障时,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

10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进行检查时,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入危险场所进行检查。

108、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 *** 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

109、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报同级 *** 批准后实施。

110、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111、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112、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 ***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 *** 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鼓励高等院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

113、县级以上 *** 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11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 *** 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115、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 *** 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116、县级以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内批准建立渣土堆场、尾矿库等;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上述项目,应当采取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17、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18、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 *** 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和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法或者非法行为。

119、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 *** 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 *** 购买安全生产服务 *** ,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

120、有关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21、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2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有关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责。

123、第五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24、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场所、设备、设施、 *** 单元、工地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 *** 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125、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126、第六十条县级以上 *** 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 *** 、人民 *** 、 *** 机关的协调配合,通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研究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的有关问题。

127、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 *** 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 *** 或者禁止。

12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诚信等级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 *** 申请复核。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 *** 确认,应当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并 *** 诚信等级。

129、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 *** 、电子邮箱等,建立安全生产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机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

130、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国四大石雕之乡在哪里

1.山东省嘉祥——中国最早的石雕狮子在嘉祥------“武氏墓群石刻”。这是 *** 公布的全国之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 *** 定为世界文化遗产。楼兰石狮--推陈出新,威风凛凛,威猛霸气,镇魔驱煞,祁佑生财。

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威严自尊与宏伟大气。它象征着一种富贵吉祥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气势。是每一个有创业进取精神的企业所首选的镇家之宝。经过嘉祥无数能工巧匠的辛勤创造,石狮工艺造型体现出当代艺人的卓越才能。

2.福建省惠安——惠安,地处福建东南沿海中部,与 *** 隔海相望,是福建着名侨乡和 *** 汉族同胞主要祖籍地之一,隶属泉州市。惠安面积668平方公里,名列全国经济百强县,被 *** 授予“中 *** 间艺术(雕刻)之乡”、被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授予“中国石雕之都”。

惠安雕艺源远流长,源于黄河流域的雕刻艺术融中原文化、闽越文化、海洋文化于一体,汲晋唐遗风、宋元神韵、明清风范之精华,形成精雕细刻、纤巧灵动的南派艺术风格,与建筑艺术交相辉映,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朵奇葩。

3.浙江省青田——青田石雕历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殷商时期,这已被 *** 冬江西新干县出土的商代文物"玉羽人"得以考证。青田石雕多次在国际博览会上得金奖、银奖,赢得极高的声誉,新中国成立后,又多次被 *** 和国家入选作国礼赠送外国元首。

19 *** 年国家邮电部专门发行了四枚石雕特种邮票,1995年、1996年青田分别被 *** 有关部门命名为"中国石雕艺术之乡"和"中国石雕之乡"。

4.河北省曲阳——河北省曲阳县4公里长的雕刻路上,两边或蹲或卧的石狮、鬃毛飘逸的石马、神态安逸的长颈鹿等数百万件和类动物石雕作品,件件栩栩如生,仿佛走进了“野生动物园”;漫步在雕刻展销广场上,近10万件石雕、玉雕、风景石、石材等雕刻产品琳琅满目,又仿佛置身于“玉林石海”中。

石雕,指用各种可雕、可刻的石头,创造出具有一定空间的可视、可触的艺术形象,借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艺术家的审美感受、审美情感、审美理想的艺术。

常用的石材有花岗石、大理石、青石、砂石等。石材质量坚硬耐风化,是大型纪念 *** 雕塑的主要材料。

2008年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在中国历史悠久。在漫长的旧、 *** ,石器加工是岭南原始先民谋生的手段。在珠江口的 *** 、 *** 、珠海发现多处岩刻,以复杂的抽象图案为主,采用凿刻的技法,尤以珠海南水镇高栏岛岩刻为巨,更大的一幅高3米、长5米,明文凿刻,线条清晰,从复杂的线条中还可辨认出人物和船刻。

据研究,该处岩刻年代约为公元前1000年,是青铜时代的作品。南越王宫署遗址发现有多根四方基座八角棱柱形石栏杆,是中国建筑史上目前已知最早的石栏杆构件。南越国御苑遗址,以石板作冰裂纹精工铺砌的石池、蜿蜒曲折的石渠、巨大石板架设的石室以及多种石构件,为中国秦汉遗址所首见。

南越王赵昧墓,是迄今所知岭南规模更大的石室墓,墓室巨石重达2.6吨。墓 *** 土的244件(套)的玉器,其中包括71件玉壁以及两件青玉圆雕 *** 、1件浮雕卷云纹的青白玉雕角杯,还有丝镂玉衣、 *** 并体玉带钩,龙凤纹重环玉佩、兽首衔壁,均可谓精美绝伦的珍品,反映了当时加工玉石的高超工艺水平,可见南越国已掌握了开料、造型、钻孔、琢制、抛光、改制等手法以及镶嵌工艺。

在南越王墓中,还发现滑石烤炉、耳杯、猪、枕以及石砚、研石。砺石及磨制精细的石斧等。说明石雕也是被重视的工艺。

从人类艺术的起源就开始了石雕的历史。可以说,迄今人类包罗万象的艺术形式中,没有哪一种能比石雕更古老了,也没有哪一种艺术形式能工巧匠它更为人们所喜闻乐见、万古不衰。

石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距今一二十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中期。从那时候起,石雕便一直沿传至今。在这漫长的历史中,石雕艺术的创作也不断地更新进步。不同时期,石雕在类型和样式风格上都有很大变迁;不同的需要,不同的审美追赶求,不同的社会环境和社会 *** ,都在制约着石雕创作的发展演变。石雕的历史是艺术的历史,也是文化内涵丰富的历史,更是形象生动而又实在的人类历史。

三、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为您提供一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如下: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 *** 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 *** 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 *** 部门报告。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第五条 *** 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 *** 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七条各级 *** 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 电力设施或哄抢、 *** 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 *** 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更大计算弧垂及更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 *** 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 *** 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 *** 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 *** 标志或标志牌;(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 *** 、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第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第二十二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 ***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 *** 补偿。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 *** 物质奖励:(一)对 *** 电力设施或哄抢、 *** 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 *** 电力设施或哄抢、 *** 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 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三十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 *** 部门根据《中华人民 ***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 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 *** 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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